房地合一稅 2.0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認定常引發爭議,本文整理近期實務見解與救濟管道。

自用住宅之認定要件

  • 本人、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
  • 持續居住滿 6 年
  • 課稅期間未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
  • 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一處自用住宅

常見爭議與救濟

實務上爭議多集中於「持續居住」的事實認定,國稅局常以水電費、健保紀錄等資料推認。納稅義務人應於課稅事實發生時即妥善保存居住證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