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原則,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常因婚前資產孳息歸屬產生爭議。
原則: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
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,剩餘財產分配以「婚後取得」之財產為計算基礎。婚前財產原則上不列入。
孳息部分的判斷分歧
- 孳息發生時點:婚後產生即為婚後財產
- 母財產與孳息的區隔:實務上採「分離原則」
- 增值部分的處理:因市場因素自然增值不屬於孳息
建議於婚前妥善整理財產清單,並於婚後分別保管帳戶,以便日後爭議發生時舉證。
夫妻財產制下,婚前帶入資產所生孳息在離婚時如何分配?整理近期最高法院見解。
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原則,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常因婚前資產孳息歸屬產生爭議。
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,剩餘財產分配以「婚後取得」之財產為計算基礎。婚前財產原則上不列入。
建議於婚前妥善整理財產清單,並於婚後分別保管帳戶,以便日後爭議發生時舉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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